權力可以驅使別人做事,可被簡單分為個人權力和職位權力。影響別人的時候,職位權力不能不用,也不能用盡,除非極度清楚職位權力,否則建議只用九成,留一成作緩衝,假如每次用盡,很容易觸碰到臨界點,臨界點模糊容易引致誤解,甚至被批評為濫用職權,因此要時刻保持對職權的敏感度。而個人權力包括魅力表現(即身體、性格教養等心理精神上的特點)和參考權力(即經驗和專業)。某些人儘管沒有顯要的職權但完全可憑其個人權力號召他人,尤其在危機、絕境時,個人權力的作用會凸顯。

潘教授的建議:

職位權力有範圍,而個人權力可以無限大。因此我們可不斷培養個人權力從而增加影響力。

Download PDF